法制晚報訊(記者 汪紅)趙富與趙貴是親兄弟,由於父母早亡,作為兄長的趙富擔起了照顧弟弟的責任,休學掙錢送弟讀書,為其娶妻成家,自己卻終身未娶,無兒無女,一直自己住。平日里,弟弟趙貴和趙貴的兒女經常過來照顧。而同村的王東和趙富是忘年交,兩人以“乾父子”相稱。
  不料,趙富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,留下幾萬元存款和一套房產。趙貴和子女料理完趙富的後事,因遺產問題與王東發生分歧,王東堅持認為自己是趙富的乾兒子,有權繼承趙富的全部財產。
  司法解答
  平谷區司法局張雪潔:《收養法》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為: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,(1)喪失父母的孤兒;(2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;(3)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的。
  趙富與王東之間所謂的“乾父子”關係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,既沒有法律上的收養關係,也沒有形成過事實上的扶養和贍養關係,顯然不具法律效力。因此,王東無權要求繼承趙富的遺產。按照《繼承法》的規定,趙富遺產應由弟弟趙貴來繼承。文/記者 汪紅  (原標題:“乾兒子”要繼承?法無規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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